理论研究
数字技术赋能提高反腐败穿透力
稿件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
发布时间: 2026-04-16 08:28:01
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,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,创新手段方式,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,及时发现、准确识别、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,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。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数字化时代反腐败斗争规律,为运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指明了前进方向、提供了根本遵循。
当前,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,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。一些腐败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,隐蔽伪装腐败行为,妄图披上科技“隐身衣”。有的利用虚拟货币、线上金融等规避资金监管、攫取非法利益,有的依托网络跨地区甚至跨国境注册、操控“影子公司”,有的通过加密通信、专用软件等密谋设租寻租、串供移赃等,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。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,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,公职人员掌握权力行使的具体信息,而监督主体由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、监督成本较高等因素,难以全面掌握权力运行情况,形成信息不对称状态。腐败主体利用这种信息优势,通过隐蔽、间接的方式实现利益输送,而监督主体由于信息不足,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,导致腐败滋生蔓延。随着当前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,腐败行为的关联性、隐蔽性越来越强,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,必须创新方式方法,强化科技赋能,丰富反腐败“工具箱”,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。实践证明,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穿透式分析、挖掘隐性关联,能够有效打破信息壁垒、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,精准揭示深层隐性腐败问题,切实提升监督执纪执法效能,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。
从本质而言,“提高反腐败穿透力”,就是为了适应反腐败向纵深推进需要,使监督办案能有效穿透权力运行的表象层和隐蔽层,及时、精准发现深层隐性腐败问题,并揭示权力运行机制短板和制度漏洞。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,可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天候、全过程、深层次监督。同时,能够深入揭示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不足,进而推动完善制度机制,实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。具体体现为三个维度,一是由显性现象向隐性问题穿透。运用数据分析模型把一些看起来不相关的人物关系、资金关系等有机串联起来,透过显性现象发现约定代持、政商“旋转门”等隐性腐败问题。二是由表面现象向深层问题穿透。运用大数据手段深挖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官商勾结、以权谋私问题,彻查违规吃喝背后的请托办事、利益输送等问题,透过“风”的表象,揭示“腐”的本质。三是由个体问题向共性问题穿透。通过对大数据监督平台产生的大量预警信息进行归纳总结,从个性问题中找出共性问题,发现制度机制漏洞,推动职能部门强化整改、完善制度,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。
强化数字技术赋能,必须加大数据资源汇聚和共享力度。数据是大数据赋能监督办案的基础和前提。当前,公权力大数据监督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,各行业领域的“信息孤岛”“数据烟囱”林立,数据标准不统一、数据质量与数量难以满足实践需求,数据资源归集难、共享难仍是突出瓶颈。应大力推动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如影随形,督促职能部门以行权数字化为重要改革举措,制定权力运行清单,推动权力事项全流程线上运行,并按照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强化数据共享力度,为加强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奠定数据基础。在大数据办案方面,应持续完善信息查询平台,接入更多数据资源,有序推动央地信息协查系统向市县延伸。加快建设纪检监察大数据资源中心,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,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,为大数据监督办案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。同时强化伦理规范和数据安全,确保数据依规依纪依法使用。
强化数字技术赋能,必须提高算法模型构建能力。数字算法模型构建是大数据监督办案的核心环节,也是大数据助力提升反腐败穿透力的关键一招。应持续深化大数据办案系统建设,及时总结腐败新特点新规律,升级迭代破解新型隐性腐败的技战法和分析模型,探索人工智能在建模分析方面应用,强化大数据办案的数据穿透能力,真正做到“魔高一尺、道高一丈”。在大数据监督方面,应聚焦金融、国企和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领域,以及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、医保基金管理、养老服务等民生领域,找准权力运行风险点,构建更多实用管用的监督模型,推动一地创新、多地应用,持续提升大数据监督精准性、有效性和穿透力。实践中,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大数据监督办案建模竞赛,动员业务部门深度参与算法模型开发,在提高模型精准性、高效性上取得明显成效。
强化数字技术赋能,必须推进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。目前各地普遍缺乏既懂监督办案又会大数据建模分析的复合型人才,急需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。一是加强人才培养。分层分类开展数字化培训,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数字技术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意识和能力。借鉴江苏、云南等地经验,开展省市县三级大数据技术应用“大比武”,以赛促学、以赛促用,激发干部学习数字技能的主动性,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。二是完善协作机制。推进大数据监督办案,不仅要优化算法模型,更要发挥人的知识经验优势,加强人机结合。应充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专业技术力量,完善信息化机构和监督办案部门人员协同作战机制,更好形成科技反腐合力。三是强化学科建设。将数字纪检监察纳入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建设,设置相关课程和专业研究方向,推动高校培养更多专业化人才,为科技赋能反腐败提供坚实人才保障。(肖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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